关于印发海城市菱镁企业产能置换指导意见(试行)的通知

按照《辽宁省镁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指导意见》(辽工特发〔2018〕1号)文件要求,新上轻烧氧化镁企业产能不低于10万吨,且单台装备年产能不低于5万吨;重烧镁砂单台装备年产能不低于5万吨,且为机械化密闭式生产;电熔镁砂炉单炉变压器容量不小于4000千伏安(含)。新建菱镁项目要符合清洁生产要求,使用清洁燃料,现有企业要加快清洁低碳能源替代。暂不具备条件的园区,要建设统一的清洁能源中心。海城市所有菱镁矿浮选及镁砂(轻烧氧化镁、重烧镁砂、中档镁砂、高纯镁砂、电熔镁砂,含合成砂)制品企业按上述标准制定产能置换方案,并向市政府做出实施承诺。